標會自動續標伺服裝置平台服務條款

歡迎成為「中華資金交易所」(以下簡稱 CCE,CCE 係由「公司」所創建之平台)之會員,為了保障您(同下稱之會員)的權益,一經為 CCE 之會員,即代表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 CCE 各項條款(包含但不限於本服務條款及其修正、個人資料保護與隱私權政策、公司公布於 CCE 之内容、書面或其他形式通知之附加服務使用規範等)。

《CCE 聲明》

1.會員同意因 CCE提供本服務而衍生之相關流程,依本服務條款所定之條件及限制,提供會員直接向其他會員投資及融資的管道。如因會員違反本服務條款,致未能順利完成交易、收款或付款,公司或CCE不負賠償責任。

2.公司或CCE有權要求會員提供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真實姓名、帳號、電子郵件信箱帳號、手機號碼、現居地址、約定之銀行帳號等);若會員需要申請信用額度,公司或CCE將有權要求會員提供個人信用相關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扣繳憑單、銀行帳户明細等),並決定信用評等、信用額度,惟此資訊是公司或CCE根據内部模型的信用評估結果,不代表公司或CCE對會員有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承諾或保證。

3.會員可根據自身的自然額度、信用額度及風險屬性參加適合的標會組合,標會組合一旦開始,會員就不可退出,並可在每期設定適合的標金參與競標。每期在約定時間點開標,根據會員標金高低決定得標會員及得標標金,以計算會員每期須繳交或收取之金額。標會組合之設計不代表公司對組合内會員行為的任何明示或默示之保證或承諾,會員需自行判斷並承擔標會組合產生之所有信用風險,公司或CCE不負擔任何責任。

4.會員經由 CCE 繳交或收取之款項,係由公司擔任會員的代理人,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公司代理會員收受之款項,將儲存於公司在銀行開立的專戶,並獨立於公司的營運資金以外,除用以結算給付會員使用 CCE 須繳交或收取之款項(包含但不限於繳交之投資金、可領取的得標總資金、服務費、無法如期或如實完成 CCE 而產生的懲罰性費用、其他因委託 CCE 而需給付的費用等)外,公司不會使用於其他用途。CCE 應於本合會約定之期限内,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交付得標會員。對於逾期未收取之會款,CCE 應先行給付。CCE 應製作全體會員之會單。會單應記載全體會員姓名、住址,並附於本服務條款之後。

5.公司或CCE並不參與或介入會員與其他會員之行為。會員產生的交易權利義務關係僅存在於會員與交易對手之間,CCE 根據會員的指示所提供之標會資訊、金額計算等訊息,不代表公司對於各該交易之履行有任何明示或默示之保證或承諾。

6 公司並非銀行或金融機構,CCE 亦非金融業務,無法直接對會員提供金融轉帳服務,會員所繳交的任何金額亦非存款,公司不給付任何利息或孳息。CCE 僅提供代收代付服務。

7.會員經由 CCE 參與交易所生之稅法上義務均由會員承擔。

8.對於可能涉及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或侵害第三人權益之交易、因錯誤所為之匯款、或依相關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之命令,公司得直接自會員於 CCE 中指定之銀行帳戶中扣回或保留該款項,暫緩匯付,如該等爭議款項已匯入會員指定的銀行帳戶,會員於接獲公司的通知後應立即返還該等款項。

《保密義務》

1.會員對 CCE 提供之交易資訊、非公開於 CCE 之服務費用等資訊均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公開傳播或為任何形式之揭露,亦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利用。若有違反而致生公司或CCE之損害(包含經濟上損失),會員應負賠償之責。

2.公司對會員於 CCE 所進行交易資訊均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公開傳播或為任何形式之揭露,並須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或主管機關之規範,若因可歸責於公司之事由導致會員發生損害,公司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會員資格:

1.凡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年滿 18 歲國民。

2.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證、第二證件(中華民國核發之護照、健保卡或駕照)。

3.會員須提供一組境内實體帳戶(商業銀行、郵局或農會等),做為金流交割戶頭。

二、標會日期:

標會日期以服務條款封面的組別開標日期為主,CCE 不另行通知開標。惟如遇週六、週日、國定假日或開標當地之天然災害停止上班日,則提前或順延。

三、標會規則特別約定:

(一)為遵守合會相關法律之規定,貫徹互助之精神,本合會出標訂有低標金及高標金(暗標),每期標會,每一會員僅得出標一次,以出標金額最高者為得標。最高金額相同者,以抽籤定之(抽取號碼 球)方式標會(而每一號碼球均代表每一會員在服務條款所載明之編號。由抽中者即為得標)每一會一期,每一期每月開標二次(同一會第一次得標、後與第二次標會時間需隔 7 期(月)後方可參加競標,第 17 期(月)後不在此限)。

(二)CCE 應以公正、公平、公開之立場,舉行開標,並將結果公布,供會員查詢,會員不得以未到現場為由,提起異議。

(三)每一會員在同會組當中最多只能參加六個會份。

(四)會員無意參與標會時,應於標會截止時間前自行登入系統異動棄標操作,否則視為同意參與標會;會員若於得標後,才選擇棄標者,CCE 均視同重大違約,強制退會,會員不得異議。

(五)若於得標後不能履行領取合會金之約定者,均以棄標論。若係可歸責於會員之原因,CCE 均視同重大違約,強制退會,會員不得異議。若第二順位仍予以棄標者,則由第三順位遞補,依此類推;至於第二順位之選定,則由 CCE 另擇相當時日補行實施。

(六)若無人標會,未得標會員一律強制參加標會,以電腦隨機的方式決定得標者,並以高標金為得標標息 ,會員不得異議。

(七)本組標會自 17 期(月)後未得標會員一律參加標會,並以高標金為得標標息金額,會員不得異議。

(八)其他有關標會之細則與日後修訂均以本服務條款第十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辦理,會員均須遵守。

四、會員入會及按期繳交會款之義務:

(一)會員入會應繳交服務費予 CCE。

(二)會員應於每次開標日後三個工作天(工作天不包含六、日或國定假日、天然災害日等,以下均同)

内向 CCE 繳交會款。

(三)會員如為活會,準時於開標日後三個工作天内繳交會款者,得享有標息(金)及當月會款可扣除標息(金)。但基於履行合會需依誠信原則方式進行,因此,逾開標三個工作天後經 CCE 電話催告後才繳交會款者,會員同意不享有標息(金)之利益;然會員顯然無意補款時,則由 CCE 於給予得標金時,自應給付會員之得標金内扣除,會員不得異議。

(四)前款若逾開標七天(含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時,則此時視同會員違約,CCE 得逕行終止會員合會權益,強制會員退會,會員不得異議。

(五)會員若在同一會組有延繳紀錄者,CCE 得禁止其參與標會至繳清違約金及會金方可參加標會,以維持會務秩序及安全,會員不得異議。

(六)會員若為死會會員(含已得標者)若逾期未繳款者,應按每日三百元計算違約金給付 CCE。CCE 因依法移送法院裁定給付會款時,CCE 並得要求會員,一次清償未到期之全部會款及違約金和 CCE因此所支出之一切法院費用。

(七)會款應以現金給付,不得以物品代替會款或清償債務。

五、得標領取合會金約定:

(一)會員得標時,需同時開立本期標會日期及到期日本票,交予 CCE 保管,直到會期結束,CCE 返還會員之本票。

(二)前項領取合會金,應由 CCE 直接匯款到會員本人之帳號。

(三)因可歸責會員之事由,因而延誤給付合會金時,會員不得要求任何權利。因可歸責於 CCE 之事由致使延誤付款時,CCE 依遲延天數,按中央銀行存款利率計算利息於會員。

六、讓渡條款:

(一)中途讓渡,CCE 基於信賴關係及會務安定性,對於會員中途因故讓渡其合會權利時,應經由 CCE 同意並辦妥讓渡手續。在未辦妥手續之前,仍應按本合會條款履行。(若未經 CCE 同意私下辦理讓渡或買賣權利等,CCE 概不承認)

(二)讓渡前應繳清積欠會款及費用並繳交每會壹仟元之讓渡手續費予CCE。

七、承接人資格:

會員同意為保障會務安全, CCE 有權審核承接人資格及保留同意其承接與否之權利。

八、退會之約定:

為顧及整體會員權益及會務安定性,活會會員中途退會、終止本合會或違約經 CCE 依本服務條款強制退會者,雙方同意依下列退款方式辦理。

(一)CCE 依會員實際所繳金額(不含標息)百分之五十退還會員,另百分之五十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CCE 於會員辦理退會或強制會員退會起一個月内覓妥承接人,並按前述金額退還會員。但屆滿一個月仍未覓妥承接人時,由 CCE 先行墊款退還會員。

(二)會員所繳之服務費,因已給付委任管理費及其他費用,因此服務費不得退還。

(三)會員同意其他會員若有本服務條款所訂之退會情事,會員亦表同意,並無異議。

(四)會員不依約定按期給付會款或服務費,經CCE強制退會時,CCE得將會員及(或)保證人已給付於CCE之所有活會或死會之會款、已得標者尚未領取之合會金及對CCE之所有之一切債權 (不論屆期與否)逕行抵銷會員對CCE所負之任何債務或抵充活會或死會之全部會款(不論屆期與否)。

會員及(或)保證人瞭解並同意會員及(或)保證人與CCE簽訂之包含但不限於任何條款、協議書或約定書等,如發生任何違約情事,並經CCE主張強制退會時,該任何條款、協議書或約定書之解除條件即成就,自條件成就之日起失其效力,CCE得將所應返還之款項抵銷會員及(或)保證人對CCE所負一切債務或抵充活會或死會之全部會款(不論屆期與否)。

如會員及(或)保證人有他項財物存於CCE且會員及(或)保證人未清償全部債務或所有活會或合會(活會或死會)之全部會款(不論屆期與否)前,CCE得依法留置、抵銷或抵充之。

(五)會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無須由CCE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隨時對會員強制退會:

1.任何一宗會款不依約給付者。

2.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和解、宣告破產、更生、清算或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時。

3.因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拋棄繼承時。

4.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

5.因於國內外有犯罪嫌疑而被通緝、裁定羈押、起訴、經判決入獄服刑或執行保安(強制)處分者。

(六)會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CCE事先通知或催告後,得隨時對會員強制退會:

1.任何一宗服務費或債務不依約給付者。

2.受强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CCE有不能按時收到會款或服務費之虞時。

3.會員簽發之票據有退票未經清償註記或經任何人提示而未兌現之情事者。

4.會員在金融機構無論係以主債務人或保證人身分有債務發生逾期者。

5.會員依本服務條款第九條送交之資料或聲明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6.會員或保證人違反或不履行本服務條款任一條款者。

7.會員或保證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相類似之債務清理法規,向金融機構申請債務協商、向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等債務清理者。

8.保證人死亡或有本條第五項第2款、第4款或本項第3款情形之一,經CCE定相當期限,要求會員更換或追加保證人,逾期未辦理者。

九、據實填報資料義務:

(一)會員應據實填報 CCE 所要求之資料,上揭資料與本服務條款具同一效力,並列為本服務條款之一部份。CCE 得向有關單位查證上開資料,會員絕無異議。

上述資料,會員除應親自填寫、簽名、蓋印外,應誠實告知身分完整之資料,以維誠信原則;若會員故意隱瞞重大不實資料或使用類似詐欺手法者,CCE 得無須通知或催告即強制會員退會,並要求會員賠償所生之所有損失。

(二)前項若為已得標之死會會員,CCE得在不強制退會下要求會員一次清償或依第八條第四項方式抵充所欠之死會全部會款(不論屆期與否),或依 CCE 之通知,加重該會員保證條件,以擔保清償會款債務之履行,會員不得異議。

十、合約完整性條款:

(一)雙方之權利義務,均應以本服務條款為準,雙方或其受讓人應本誠信原則,共同遵守。一切說明均以本服務條款為依據,本服務條款未盡事宜之解釋,以公司或CCE 所發送之通知或公告為準。

(二)本服務條款之附約、附件、附表或另行簽定之入會申請書或讓渡或承接其他之約定,均視為本服務條款之一部份,與本服務條款有同等效力。

(即本服務條款及其他附件各項約定效力,任何一部份不履行時即視同違約)

十一、特別條約規定:

(一)於會員表示其委由代理人代其簽名於入會條款之情形,以 CCE 收到會員服務費時,為會員本服務條款生效之時。

(二)會員無異議同意 CCE 於本服務條款約定之合會會務執行事項,每一會員應繳納服務費。

(三)雙方均不得於本合會期間内,以任何理由終止、解除或否認此委任及授權代理之約定。否則,其終止、解約或片面否認不生法律上效力,如因致他方受有損害時,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二 、雙方連絡送達效力約定:

(一) 雙方彼此間所為之徵詢、洽商或通知項目,概以本服務條款及附約各方所載之通訊住址掛號投遞為之,如因拒收或無法送達致遭退件者,均以郵局第一次投遞地點為送達地址。

(二)會員的通訊住址有所變更時,應即以書面告知 CCE。會員若不為通知,CCE 按原地址所為之送達視為已通知會員。

十三、 合意管轄:

凡因本服務條款所生之涉訟,雙方均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四、雙方之權利義務,除本服務條款約定外,為約定部份悉依中華民國之法令規定。

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CCE 中華資金交易所

地址:台中市北區崇德路一段 631 號 19 樓之 2 (A 棟)

電話:04-22381991